没合同的雇佣关系出现事故后,一般由雇主承担承担赔偿的责任,假如事故是由第三人导致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同意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佣关系的特点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备平等性,不具备隶属性,主体范围很广泛,双方既能够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正常状态。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备常见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具备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薪资报酬,具备财产属性。
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出货劳动成就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不同。
雇佣关系还具备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目前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赞同,不能将它劳动力请求权让与别人;
同样,雇员未经雇主赞同,不能让别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倚赖于劳动者人身不可以离别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涉程度较小,愈加重视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