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开车经过某市郊区的道路时,见路面上的汽车和行人比较少,就放松了警惕。这个时候,正好有行人林某横穿马路。张某正在与同车的同事谈论事情,没注意路面的状况。当同事发现林某并惊叫时,张某与林某仅相隔20米左右,张某情急之中,误将油门当刹车,使得汽车径直向林某撞去,将林某撞死。
权威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右面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衽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辆一方有无过错,只须没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员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一方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适用严格责任场所,机动车辆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假如机动车辆一方想要达成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导致的损害,是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第二,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状况下,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状况下,要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依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导致事故损失缘由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安全驾驶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险情发生时又处置不当,直接致使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以减轻其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